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
税委会〔2017〕10号
海关总署:
根据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和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,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,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。
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、附件2。
附件:
1.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

注:表中商品名称为香港申请的商品简称,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。
2.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

注:表中商品名称为澳门申请的商品简称,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7年6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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